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強化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之妥適性,請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要旨
為強化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之妥適性,請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內容
主旨:為強化各機關運用勞動派遣之妥適性,請轉知所屬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說明:一、為瞭解各機關是否落實合理運用及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妥適處理服務機關、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等三方間權利義務關係等,本總處於本(102)年度擇定行政院所屬8個機關,並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共同實地訪查。二、依本次訪查結果,在派遣勞工待遇福利、請假代理、工作職責程度、權益申訴管道等方面,服務機關在合理保障勞工權益方面尚符相關規定;惟在召開勞資會議、差勤管理、加班情形、勞動契約性質及內容等方面,服務機關與派遣公司仍有釐清或改善空間。是以,為強化各機關妥適運用勞動派遣,請轉知所屬依下列事項配合(或參考)辦理:(一)落實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令規定:1、派遣事業單位應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依勞基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派遣事業單位僱用超過30人以上即應舉辦勞資會議,且如有延長工時情形,亦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爰服務機關應要求派遣公司依規定舉辦會議或加強向派遣勞工宣導權益事項。2、差勤管理應符合勞基法規定: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派遣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含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及特別休假等)工作情形,工資應加倍發給,且派遣勞工特別休假如未休完,不可於契約註明放棄休假。3、勞動契約規範應符合相關勞動法令:(1)勞動契約應屬不定期契約:請服務機關向派遣勞工宣導其勞動契約應屬不定期契約性質,並請服務機關督請派遣公司應符合勞委會101年6月26日勞資2字第1010125521號函修正之「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規定。(2)勞動契約中如欲約定「競業禁止」,應符合「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規定:查勞委會分別以89年8月21日台89勞資2字第0036255號函及90年6月8日(90)台勞資2字第0021266號函,針對競業禁止條款函釋在案,並訂有「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依該手冊規定,派遣公司欲與派遣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該勞工須為擔任一定職務,並因該職務而有機會接觸營業秘密、參與技術研發等,且約定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屬合理範圍;又派遣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因無法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應有代償措施。(3)派遣公司不得要求勞工須辦理離職手續後,始發給工資:派遣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派遣公司逕以派遣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則為法所不許。至於派遣公司如因派遣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二)服務機關可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本次訪查,有部分機關將派遣公司規模、績效、額外給予派遣勞工福利等項目納入考量,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件,其派遣勞工福利略優於其他機關,爰服務機關可在預算經費容許下考量採行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運用勞動派遣,以提升機關派遣勞工福利,併請參考。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