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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期間,並請確實訂定付款時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會103年度單位預算決議:「審計部審核各級政府機關去年在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刊登可能延遲付款資訊案件,行政院等十五個中央機關及廿二個地方政府,上刊招標件數十五萬九千三百多件,刊登延遲付款件數五Ο二Ο件,延遲付款總額高達一一七.三億餘元,平均預計延付月數長達六.一個月。對於機關在招標文件、契約加入預告延付條款藉此免責,將使得廠商投標意願降低,更可能影響公共工程品質,且此等條款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工程會應要求各機關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不得加入類此之免責條款,應確實訂定付款時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二、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機關填寫之招標公告事項,已於102年11月20日起不再提供機關登載是否可能遲延付款資訊。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立法院葉委員宜津國會辦公室、立法院李委員昆澤國會辦公室、立法院魏委員明谷國會辦公室、立法院管委員碧玲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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