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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應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應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應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以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2年8月27日總處組字第1020042555號書函檢送監察院101年度「我國中央行政機關勞動派遣問題」專案調查研究報告審核意見辦理。二、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為保障勞動派遣人員之勞動權益,請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資格認定標準)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或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一)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可依本法第36條第2項及資格認定標準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3條規定,妥適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或財力之廠商參與投標。(二)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動派遣勞務採購,可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資格認定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例如依第3條第4項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惟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例如IZ12010人力派遣業);或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廠商應附具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做之文件、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人力之說明等)。(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勞雇關係等情形納入評選項目。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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