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貴會請本部釐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規定,有無允許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有關 貴會請本部釐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規定,有無允許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請本部釐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規定,有無允許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事宜,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2年7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200229450號函辦理。二、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採公開徵選、邀請比件及委託創作者,得於招標文件明定以固定費用辦理。」目前業有許多興辦機關以固定服務費用方式辦理公共藝術,先予陳明。三、另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其會議決議得做為議價底價之依據。」如興辦機關採固定服務費用辦理,仍應召開鑑價會審核上開項目,會議決議應以不更改契約金額前提下就契約工作內容審核鑑定之。四、又,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如興辦機關採固定服務費用辦理,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澎湖縣政府、本部藝術發展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