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88年6月14日(八八)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各機關請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自即日停止適用,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本會88年6月14日(八八)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各機關請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自即日停止適用,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本會88年6月14日(八八)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各機關請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自即日停止適用,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爲提升我國公共工程品質,本會曾研訂「公共工程營建相關產業推行ISO9000策略」,依工程採購預算金額分3階段實施投標廠商應具備ISO9000系列驗證資格。惟當時國內業者之輔導及驗證程序未上軌道,且當時驗證機構均未取得我國認證委員會之認可,未符合標準法之規定,故本會以88年6月14日(88)工程管字第8808399號函,請各機關勿以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先予敘明。二、查ISO 9001、ISO 9002及ISO 9003等「ISO 9000(品質管理)系列」標準已整合為ISO 9001(品質管理系統)。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2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五、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者」,上開規定所稱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經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該局100年12月6日經標五字第10000143140號函提供之意見,國際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ISO 13485(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ISO/ TS 16949(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例如CNS12681(品質管理系統要求)、CNS 1501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及CNS 14790(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另有關驗證機構應取得之認證依標準法第14條規定。四、旨揭函停止適用後,有關廠商資格之訂定,應回歸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認定標準之規定,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之,其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將上開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證書納為投標廠商資格;其屬特殊或巨額採購,如需將上述品質管理之驗證證書納為特定廠商資格者,應先依認定標準第13條規定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佈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