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89年8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887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本會89年8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887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會89年8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1887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一、旨揭函說明二略以:「委員如因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上開函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二、茲因旨揭函釋情形,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4款適用對象,尚屬有別,且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業已規定:「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爰將旨揭函停止適用。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