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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1至附件3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1至附件3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1至附件3如後附,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二、 由於部分採購弊案涉及評選委員名單洩密行為,機關人員及評選委員本人都可能涉及洩漏保密中之委員名單,而被認為弊案,倘預先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後續作業即無洩漏名單之虞,且可增加評選之公正性與透明度,提高廠商投標意願。如有不法情事,則由違法者自負其責。廠商對於已公告之委員,如認有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1(評選委員不得有之情形)、第5條(不得遴選為委員之情形)、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委員應辭職或解聘之情形),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至於可能有不同意預先公告名單之人選,機關得考量於聘兼前先行溝通說明,依順序遴聘同意公告名單之人選,爰修正本要點第四點之附件1至附件3,刪除政府採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申請審查表受推薦者聲明事項第四點「是否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名單」之選項。三、 另各受推薦人填寫申請審查表時,其所任工作須與專長內容相關,爰一併於申請審查表【註】第2點增列「『所任工作』係指與『專長』相關之實務、教學、研究經驗」文字。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備註:「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業經本會於107年8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700240070號令修正發布,該條修正為:「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第1項)。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第2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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