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媒體託播宣導採購
要旨
機關辦理媒體託播宣導採購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機關辦理媒體託播宣導採購應納入無線電視台乙事,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2年5月22日(102)電視臺發字第085號函。二、經查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略以:(一)各機關辦理政策宣導採購電視媒體廣告託播,應視機關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而定,在符合預算法與政府採購法之情形下,由機關本於權責核處。(二)承上,政府機關除本於宣導特性及實際需要辦理採購,另可將無線電視台納入採購之考量。正本:中華民國電視學會副本:各部會行總處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