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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增訂「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增訂「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700011700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說明三主旨:修正「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增訂「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分有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4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4表係修訂本會96年5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210660號函公告之「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等2表,增訂各單位辦理時程表、罰則,及未於時程期限內辦理,應予懲罰,其懲罰標準由機關自行訂定之規定,並由各工程主辦機關標註應辦理期限,俾以釐清施工階段起造人、承造人、設計人、監造人及專案管理單位彼此間之權責,減少履約爭議,增列「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以符實際,建議各機關納入工程採購契約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據以執行,如各該契約另有規定者,則該權責分工表亦應配合調整修正;其約定事項所衍生之服務費用,亦請各機關詳加考量並納入相關契約之價金一併給付。二、按權責分工表中(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係適用於機關將「專案管理」與「施工監造」分別委由兩個不同廠商辦理之情形,此與機關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之1第2項規定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提供施工監造服務者不同,後者機關須就施工階段之專案管理服務項目與「施工監造」之服務項目,依委辦服務內容予以整合為一,其服務酬金並應依整合後之服務項目內容重新考量。三、檢附旨揭4表:「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各乙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副本: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行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國會聯絡組、技術處、企劃處、工程管理處 (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補充說明:本函釋說明二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4條之1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9條,並刪除原條文第2項「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提供施工監造服務」之規定。復於101年12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10100479360號令修正為第9條,增列第2項「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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