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介紹我國已辦理認證之跨國性工程師資格「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及「國際專業工程師」(Register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 IntPE)
要旨
介紹我國已辦理認證之跨國性工程師資格「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及「國際專業工程師」(Register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 IntPE)
內容
地址:11010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聯 絡 人:宋士陽聯絡電話:(02)87897603主旨:介紹我國已辦理認證之跨國性工程師資格「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及「國際專業工程師」(Registered 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 IntPE)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因各國各自訂定專業工程師證照制度,形成專業工程師跨國執行業務之障礙,為消除此等障礙,國際上透過簽署相互認許協定(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MRA),或建立國際性的專業工程師認證制度,以利專業工程師之跨國移動執業,並促進工程服務貿易之順暢。目前國際上已施行之專業工程師認證制度,為非官方組織(NGO)之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國際專業工程師協議(International Professional Engineers Agreement【原稱Engineer Mobility Forum, EMF】)、歐洲國際工程師協會(FEANI)、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工程師(NAFTA Engineer)等。二、為協助我國技師取得國際性工程師資格,提升技師跨國執業之競爭條件,本會結合產、學、官界力量協助我國工程師專業團體社團法人中國工程師學會(下稱中工會)申請加入相關跨國性工程師資格認證組織,分別於2005年6月加入「亞太工程師」(http://www.ieagreements.com/APEC/;正式會員:澳洲、加拿大、我國、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泰國、美國),2007年6月加入「國際專業工程師協議」(http://www.ieagreements.com/EMF/;正式會員:澳洲、加拿大、我國、香港、印尼、愛爾蘭、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英國、美國),並設立「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http://www.apecengineer.org.tw/index.php)及「中華台北國際工程師監督委員會」(http://www.emf.org.tw/),經各該組織之授權,依據所定工程師資格標準辦理「亞太工程師」及「國際專業工程師」認證。目前認證工程師類別包括土木工程(Civil)、結構工程(Structural)、大地工程(Geotechnical)、電機工程(Electrical)、環境工程(Environmental)、水利工程(Hydraulic)、機械工程(Mechanical)計7類。三、有關亞太工程師之申請資格包括:(1)學歷為國立大學畢業或經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通過之學校;(2)我國執業的專業技師或具備技師資格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3)取得技師資格後至少7年工程經驗;(4)其中2年以上負責或主持重要工程工作;(5)精通英語;(6)維持個人專業持續發展;(7)信守工程倫理規範。國際工程師之申請資格,除學歷必須是經中華工程教育學會認證通過之學校外,其餘均與亞太工程師相同。亞太工程師及國際工程師之申請者,經詳細之文件驗證合格後,由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暨國際工程師監督委員會(下稱監督委員會)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者需以英文進行簡報,評審小組再就申請者所附之2年以上負責或主持重要工程之工作經驗,進行必要的查證,特別是注重在工程領導統合、技術專業及工程介面之整合能力。經評審小組初試通過,再經複試會議及監督委員會大會審查合格後,才能取得亞太工程師或兼取國際工程師資格。(申請須知參見監督委員會網站:http://www.apecengineer.org.tw/index.php及http://www.emf.org.tw/)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社團法人中國工程師學會、本會企劃處(網站)、技術處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