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需變更契約,而需展延工期者,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需變更契約,而需展延工期者,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需變更契約,而需展延工期者,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0點載明:「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第1項)。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一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第2項)。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第3項)」;第24點載明:「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二、訂約機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生變更需求、變更設計、變更工地條件,而需展延工期者,請考量給予廠商合理工期,及展延工期期間內衍生之合理費用(如管理費、物價調整款),避免因契約工期展延之變更程序欠妥適或遲未完成,致生履約爭議。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市鎮區公所副本: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陳振川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因可歸責於…」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