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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立大學教師擔任顧問公司投標案之計畫主持人並於評選會議簡報時出席,是否涉及教師兼職疑義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國立大學教師擔任顧問公司投標案之計畫主持人並於評選會議簡報時出席,是否涉及教師兼職疑義

內容

教育部聯絡人:李(先生或小姐) 電話:02-77365926 主旨:所詢有關民眾檢舉國立大學教師擔任顧問公司投標案之計畫主持人並於評選會議簡報時出席,是否涉及教師兼職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2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200155160號書函副本。二、有關國立大學教師擔任顧問公司投標案之計畫主持人一節,查本部100年8月3日臺人(一)字第1000120583號函規定:「…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接受委託研究之情事,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次查本部101年3月 6日臺人(一)字第1010033235號函規定:「…至前揭100年8月3日函所稱『 委託研究計畫 』,係指廣義產學合作及各項政府、公民營委託計畫等;另補助研究計畫亦應比照委託研究計畫辦理,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另查本部102年3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30926號函重申「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計畫,計畫性質無論是委託研究計畫(包含產學合作及政府、公民營委託計畫等)或補助計畫,均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無法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擔任其他學校或民營機構研究計畫案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或其以學會名義接受委辦計畫等),仍應依學校行政作業程序取得許可,各校應將上開相關規範納入聘約,並訂定違約之議處規定。」,爰國立大專校院教師承接計畫,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三、至有關國立大學教師擔任顧問公司投標案之計畫主持人,是否得再擔任評選委員一節,因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相關規定,請貴會秉權責自行卓處。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本部人事處教育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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