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會由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依法合併組成,有關各該公會合併前與各機關訂定之委託契約所遺未完成工作是否可由貴會繼受疑義。
要旨
貴會由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依法合併組成,有關各該公會合併前與各機關訂定之委託契約所遺未完成工作是否可由貴會繼受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由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依法合併組成,有關各該公會合併前與各機關訂定之委託契約所遺未完成工作是否可由貴會繼受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公會102年4月17日(102)華大地技字第1020002號函。二、有關契約之轉讓,應依個案契約約定辦理。建請查察個案契約有無載明本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旨揭公會依技師法第28條第1項及人民團體法第56條、第59條等規定合併組成貴會,並議定概括承受所有權利與義務,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定「其他類似情形」。正本: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副本:本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