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為利各界辦理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本會前於97年7月25日以工程管字第09700306970號函分行旨揭兩要點在案(諒達)。二、因旨揭工程物價調整款申請期間已於97年底結束,且物價調整款剩餘經費業已繳庫,爰停止適用。三、上開97年函釋及要點附件,可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查詢及下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