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
要旨
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
內容
主旨: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97年10月15日工程管字第09700425690號函所送修正之旨揭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諒達。二、特種基金原要點未納入補貼範圍,惟各級政府在97年度總預算或單位預算中編列專項工程計畫經費挹注非營業基金部分,廣義而言,亦屬公務預算辦理之公共工程,亦應納入補貼範圍,爰修正旨揭支用要點第二點「工程經費來源需為公務預算(不含特種基金)」為「不含特種基金,惟各級政府在97年度總預算或單位預算中編列專項工程計畫經費挹注非營業基金部分依比例納入適用範圍」。三、行政院97年11月24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87010號函修正「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一點、第四點規定,適用條件放寬為97年2月1日以後仍在施工,且尚未竣工之案件,均可適用;並明定廠商於完工結算後始提出要求者,機關之受理期限為97年12月12日,及機關受理時,須與廠商另訂給付物價調整補貼款協議書,爰配合修正旨揭支用要點申請明細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中小型營造協會、臺灣省砂石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氣體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依本會102年4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3124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