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要旨
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內容
主旨: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本會97年7月25日工程管字第09700306970號函檢送旨揭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諒達)在案。二、行政院97年9月26日院授工企字第09700402070號函修正函頒「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第二點、第二點之一規定,廠商應提出協議書或切結書(原規定為協議書),爰將旨揭支用要點五、(一)2. 及申請明細表之「協議書」修正為「協議書或切結書」。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依本會102年4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3124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