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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如附件,並自總統公布各該追加預算、特別預算後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照辦。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檢送「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如附件,並自總統公布各該追加預算、特別預算後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照辦。

內容

主旨:檢送「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如附件,並自總統公布各該追加預算、特別預算後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照辦。說明:一、為利各界辦理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本會網站已建置專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工程物價指數調整),提供相關規定、計算範例、問與答、物價指數查詢及旨揭要點,供各界上網查詢、下載及使用。二、本案本會諮詢聯絡窗口為楊技正,聯絡電話(02)87897738。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全國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本會97年10月15日工程管字第09700425690號及97年11月27日工程管字第09700493670號2函修正「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97年度中央政府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地方工程物價調整款支用要點」及申請明細表依本會102年4月16日工程管字第10200131240號函,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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