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要旨
「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內容
主旨:檢送「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機關規劃辦理統包,應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先行評估,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採行。二、工期充裕之案件,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之理由。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例如地質狀況)之案件,不應先行招標。對於技術工法尚不明確,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不應採統包方式或以寬鬆規範辦理招標,宜就規劃設計結果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確定技術工法及其有效性後,再就細部設計結果辦理施工標之招標。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三、為免機關浮濫辦理統包招標,下列工程,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 (一)土地開挖工程。 (二)農路、步道施築工程。 (三)道路鋪面、照明工程。 (四)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 (五)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 (六)垃圾清除工程。 (七)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 (八)防漏工程。 (九)圍牆、圍籬工程。 (十)油漆工程。 (十一)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四、機關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宜逕以本會訂頒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公假 副主任委員 謝 定 亞 代行註:「統包作業須知」業以101年10月8日工程企字第10100378490號函修正;「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業以101年10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100388530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