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中央專案補助之災後復健工程,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中央專案補助之災後復健工程,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中央專案補助之災後復健工程,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按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6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中央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切實執行。」合先敘明。二、邇來發現部分機關辦理旨揭工程,於招標公告及契約載明「可能延遲付款」及「預計延遲付款月數」,造成廠商財務周轉壓力,降低投標意願,因而多次流標,延誤災後復建進度,甚至影響廠商得標後之履約品質,或引發政風事件。三、關於中央專案補助之災後復健工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亦不得因統收統支而就此等工程於招標公告及契約載明與申請補助款程序無關之「預計延遲付款月數」。本會100年10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000398230號函檢送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常見遲延付款缺失態樣」序號二、(一)所載缺失態樣:「將工程預算或補助款挪作他用,或預算調度不及,致無預算及時支付工程款。」(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