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年汛期及颱風季節將至,為提升搶修搶險及災後復建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預為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詳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本年汛期及颱風季節將至,為提升搶修搶險及災後復建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預為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本年汛期及颱風季節將至,為提升搶修搶險及災後復建作業之品質及效率,請貴機關預為辦理搶修搶險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開口契約,以應不時之需,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颱風及汛期季節,常發生水災或土石流,造成公共建設損壞,其中有諸多與民眾生活相關者,需緊急進場施作;許多工程設計監造,依法須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如為個案重複辦理採購,除浪費人力及資源外,亦不符時效。二、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其執行具有彈性,並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為此,請各機關儘速與廠商訂定旨揭開口契約,以利搶修搶險及災後復建作業之進行,並備不時之需,相關作法請查察本會101年6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7040號函之說明二(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