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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單次給付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單次給付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單次給付適用疑義,請 查照。說明:一、依 大會102年1月16日工程人字第10200020120號函辦理。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扣費義務人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31條6種所得(收入)時,除高額獎金外,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依補充保險費率(第1年2%)扣取補充保險費;又同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31條所稱之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另外,本法所稱之「單次」給付,係指扣費義務人於當次給付之金額,也就是所得人該次所受領之金額。是以,如機關將歷次之出席費累計數場次一次給付,如達5,000元,應依本法第31條規定代為扣繳補充保險費。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行政院衛生署局長黃三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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