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其承攬限額皆符合規定,惟施工中因設計變更或物價指數調整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之因素,造成其承攬總價逾越其原承攬之限額
要旨
有關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其承攬限額皆符合規定,惟施工中因設計變更或物價指數調整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之因素,造成其承攬總價逾越其原承攬之限額
內容
主旨:為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洽本署有關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其承攬限額皆符合規定,惟施工中因設計變更或物價指數調整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之因素,造成其承攬總價逾越其原承攬之限額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代表101年12月28日拜會本署建議事項辦理。二、查本部98年12月28日台內中營字第0980812245號函(如附件一)及本署101年1月11日營署中建字第1013500077號函(如附件二),業已說明旨揭事項有案,營造業承攬公共工程因物價指數調整或設計變更等不可歸責營造業因素,致結算總價逾越承攬之限額,仍僅得依承攬限額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應無違反本法之立法原意。至於上述所增加之金額建請另訂工程契約或協助營造業者向工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營造業審議委員會敘明並檢具實證,以免因結算金額不符承攬限額之規定而致使廠商受罰。三、副本抄送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貴公會員如因旨揭情形受工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移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時,可向該委員會敘明原委並檢具實證,係因物價指數調整或設計變更等不可歸責營造業因素,依本法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適度處分或免議,併此說明。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法務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15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署建築管理組、中部辦公室(營建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