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
要旨
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份(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敬請於本(102)年1月31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本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歷經4次修正。為法規鬆綁目的,以簡化採購作業程序,提升採購效率,爰進行本次修法作業。二、旨揭修正草案,係經本會102年1月10日召開修法研商座談會,參酌與會專家學者、主要公會及相關機關(構)意見後酌作修正。三、貴機關(構)如有修正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