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其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要旨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其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內容
主旨: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其附件如後附,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於民國102年1月1日併入財政部,爰修正旨述作業要點。嗣後如有需推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家學者,請洽財政部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校院)、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請代轉知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律師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聯合會(請代轉知各會計師公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請代轉知各社會工作師公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