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投標廠商於停業期間辦理變更公司名稱及復業,並以變更後名稱參加投標涉納稅證明文件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投標廠商於停業期間辦理變更公司名稱及復業,並以變更後名稱參加投標涉納稅證明文件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投標廠商於停業期間辦理變更公司名稱及復業,並以變更後名稱參加投標涉納稅證明文件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4月24日府授工採字第09830144000號函。二、所詢疑義,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之規定意旨,對於停業期間辦理公司名稱變更及復業之廠商,因其公司法人人格同一性並無影響,爰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復業登記公函及其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代之;但屬新近復業且未屆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復業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本會98年11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800493780號令修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投標廠商於停業期間辦理變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