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參與標售採購及興辦公共工程應行注意事項
要旨
機關參與標售採購及興辦公共工程應行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機關參與標售採購及興辦公共工程應行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據監察院101年10月11日院台交字第1012530342號函辦理。二、有關新竹市政府參與世博台灣館標售案,未依規定編列預算、提出預估金額及分析,且未於競標前將書面審核監辦方式簽報核准;推動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之建設,未周詳考慮,增加營運管理風險等情案,經監察院提案糾正(101交正8),爰轉知各機關,請避免發生類似缺失。三、機關參與標售採購及興辦公共工程,事前應依規定編列預算、籌措確切財源,並針對計畫可行性及成本效益進行周詳考慮、精密評估,俾使相關作業均能合法,並發揮其工程效益及降低後續營運管理風險。本會99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09900448590號函對於參與競價案件之說明,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監察院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