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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本次「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第8條第17款第4目及第5目,明定技術服務廠商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標章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標章時機及等級之情形。(二)修正第9條第4款第1目,明定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按工程規模訂定不同額度。(三)第2條附件一「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之第2點第4款增訂第7目,就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或智慧建築標章,如由技術服務廠商提供服務,機關應另行支付費用之選項。三、本次「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主要係修正第9條第4款第1目,修正內容及理由同說明二之(二)。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營造工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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