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務採購,涉及派遣勞工請假期間代理人之薪資及相關費用
要旨
勞務採購,涉及派遣勞工請假期間代理人之薪資及相關費用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涉及派遣勞工請假期間代理人之薪資及相關費用,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部101年7月20日臺人(二)字第1010137900號書函。二、來函說明二所詢「基於政府鼓勵生育之立場,機關得否於派遣勞工請假(或請假超過一定日數)期間,不扣除契約價金外,同時支付廠商指派之代理人薪資及相關費用,並明定於採購契約」乙節,如依勞動基準法(例如第50條)、勞工請假規則(例如第2條、第3條)等規定辦理請假,而須工資照給或減半發給,且該指派之代理人須經機關同意,並載明於契約者,尚無不可。惟所載請假超過一定日數期間,不扣除契約價金乙節,須以前開規定所載工資照給或減半發給之期間為限。至於減半發給之情形,原契約價金應比照調整。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