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為創造無障礙之環境,新增架設網站須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規範辦理之情形。三、另配合本會101年8月22日工程企字第10100317950號函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者,其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之內容。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