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各機關就「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表示意見
要旨
請各機關就「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表示意見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乙份,敬請於本(101)年10月5日前惠示卓見,以為研修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本法自88年5月27日施行迄今,歷經4次修正。為精進本法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及改善不良廠商拒絕往來機制,爰進行本次修法作業。二、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網站)副本: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