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委託辦理單純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案件,應委由已取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辦理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重申機關委託辦理單純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案件,應委由已取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辦理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委託辦理單純以測繪業務為標的之案件,應委由已取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01年8月29日全商會字第1010000399號函及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辦理。二、查本法第33條規定,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係指本法第7條基本測量及第17條應用測量之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復查本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營測繪業係採許可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核其資格,發給許可文件、取得測繪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另查本法第35條第2項後段規定略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不適用本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另本部96年8月22日台內地字第0960129302號書函說明二略以:「…本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稱『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原則上係指非單純測繪業務之標的,依其性質必須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業務一併辦理應由委託機關就具體個案,審酌案件實際情形自行認定之。」是有關機關委託辦理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得由前開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之廠商辦理;至於機關委託辦理之工程技術服務如純屬測繪業務,即屬於前開測繪業經營業務之範圍,應由領得「測繪業登記證」之廠商始得辦理。三、旨揭事項,前經本部以99年6月9日台內地字第0990115846號函釋有案,檢附該函影本1份。正本:行政院各部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58巷39號3樓]、臺北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58巷39號3樓]、新北市測量工程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112號5樓]、臺中市測繪業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85號8樓之4]、臺灣省測量技師公會[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159號5樓之1]、臺北市測量技師公會[台北市松山南京東路五段316號5樓之1]副本:本部營建署、國土測繪中心、土地重劃工程處、地政司【5科】(均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重申機關委託辦理單純以測繪業務…」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