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9月4日以工程訴字第1010033077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9月4日以工程訴字第1010033077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業經本會於101年9月4日以工程訴字第1010033077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三級二審新制將於101年9月6日施行。為因應行政訴訟新制對管轄法院之修正,爰修正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2條第1項有關管轄法院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直轄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