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公司執行委託技術服務工作,有關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之認定疑義
要旨
貴公司執行委託技術服務工作,有關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之認定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執行「石門水庫既有設施防淤功能改善工程計畫-電廠防淤第二期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工作,有關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公司101年8月16日101巨字0927號函。二、 旨揭疑義涉及有限公司者,請查察本會101年7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263950號函。復經濟部101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102101300號函說明三載明:「另依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 4 款及同法第116條之規定,資本總額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又『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公司法並無股東之出資額得分次繳納之規定,爰『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亦如『有限公司』僅有『資本總額』之登記,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正本: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215號2樓)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