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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執行疑義

內容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傳真信函受文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材料處日 期:96 年6月25日文 號:96工程企傳字第F961354號一、貴處96年6月23日第601號傳真函收悉。二、關於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為防止假性競爭之情形。依來函所述個案採分項決標,且地址、傳真、電話相同之二家廠商各投不同項目,尚非彼此互相競爭,自無上開條款之適用。惟仍請查察原招標文件有無限制單一廠商投標或得標之項次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二、爾後對政府採購法若有任何問題,請先至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逐條釋例或相關解釋函查閱;如仍有疑義,請向服務單位採購主管或上級機關採購專責單位洽詢。本件係為傳真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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