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第8條第17款第8目
要旨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第8條第17款第8目
內容
主旨: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增訂第8條第17款第8目,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立法院「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伍之八之(七)之2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為增訂機關依旨揭範本第8條第17款第7目辦理抽訪派遣勞工,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機關查證屬實,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外,依同條款第8目計算懲罰性違約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振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