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本會101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8680號函所稱「海砂」
要旨
補充本會101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8680號函所稱「海砂」
內容
主旨:茲補充本會101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8680號函所稱「海砂」,係指氯離子含量不符國家標準或契約約定者,請 查照。說明:本會101年6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100228680號函諒達。正本: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國防部軍備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濟部水利署、台灣電力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陸駿元君(兼復台端101年6月27日電子郵件)、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