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站候機空間認養案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關於貴站候機空間認養案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貴站候機空間認養案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站101年6月8日北站業字第1010006451號函。二、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據洽貴站提供旨案合約名稱為「捐贈認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第一航廈2樓內候機室合約」,查旨案合約第2點至第4點所載(捐贈認養內容、製作及交付、認養區域裝潢及施工規定),及第5點載有:「乙方得於認養區域牆面或柱面等位置設置合計為20平方公尺以內之標示牌,用以標示乙方之商標及產品名稱。乙方不得於認養區域內從事販售、廣告等商業行為…」,貴站將上開牆面或柱面提供廠商設置20平方公尺標示牌,以標示廠商之商標及產品名稱,如依規定得為無償提供使用,不適用本法。三、來函說明四所詢疑義,貴站辦理不適用本法之案件,除財物出租公告外,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告(招標或決標),以免外界誤解其為適用本法辦理之採購,衍生爭議。四、貴站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機關(構),後續如有本法相關疑義,請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5年4月7日供購第09500105550號函示逕向該局洽詢。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