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據壹周刊2012年6月14日刊載,有大陸海砂轉賣各大預拌混凝土廠,並可能使用於公共工程中而影響品質乙案
要旨
據壹周刊2012年6月14日刊載,有大陸海砂轉賣各大預拌混凝土廠,並可能使用於公共工程中而影響品質乙案
內容
主旨:據壹周刊2012年6月14日刊載,有大陸海砂轉賣各大預拌混凝土廠,並可能使用於公共工程中而影響品質乙案,請依說明妥處,請 查照。說明:一、請各機關注意查察得標廠商於工程施工過程,有無使用海砂材料,必要時將樣本送檢驗機構檢驗,並依下列事項辦理:(一)履約中案件,要求得標廠商不得使用海砂,必要時辦理查驗。如發現與契約約定不符,應要求改善、拆除、退貨或換貨。(二)如發現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者,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三)對於以不實材料履約、偷工減料之工程,依契約所定保固期或民法規定之瑕疵擔保期限,責成廠商修補瑕疵、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尚未發還之案件,依契約不予發還。(四)如發現技術服務廠商監造不實情形,依本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檢討責任。對於違反營造業法之技術士、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負責人,或違反技師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執業技師或公司,依法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處分。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懲戒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二、尚未發包或尚在履約中之案件,採取防弊措施,避免發生以海砂材料履約之情形,發現後立即予以處罰。三、負責監辦業務之主(會)計及政風人員,協助防杜工程發生弊端。四、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予以告發,例如機關人員或技術服務廠商圖私人不法利益為違反法令之審查、驗收。正本: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國防部軍備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濟部水利署、台灣電力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註]:本函所稱「海砂」,係指氯離子含量不符國家標準或契約約定者。(依本會101年7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100240490號函補充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