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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其監造工作除依法令規定自行辦理外,應由招標機關另行招標,不得併入該統包契約辦理。該監造工作之招標,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專案管理方式辦理,或將之視為「技術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89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其監造工作除依法令規定自行辦理外,應由招標機關另行招標,不得併入該統包契約辦理。該監造工作之招標,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專案管理方式辦理,或將之視為「技術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關於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彰濱含有機質複合肥料廠建廠工程」,其監造人委任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八十九)錏總字第一七三四號函。二、 貴公司招標文件列載之監工尚非監造,合先敘明。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本會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六○三號函已有釋例,故旨揭工程之監造工作,除依法令規定自行辦理外,應由 貴公司另行招標,不得併入該統包契約辦理。三、 前揭監造工作之招標,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專案管理方式辦理,或將之視為「技術服務」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其以前者方式辦理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規定,該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從事該工程之監造工作;其以後者方式辦理者,該工程設計人如參與投標,因屬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除有該條第二項「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 貴公司同意者」之情形外,該工程設計人應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正本: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白註:本會88年4月6日(88)工程企字第8804603號函說明三業經本會105年5月5日工程企字第10500139430號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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