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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會議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95年8月15日召開「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之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吳局長輝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務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臺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本會謝副主任委員、法規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紀錄一、會議名稱: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會議二、會議時間:95年8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三、會議地點:本會第2會議室四、主 持 人:謝副主任委員定亞 記錄:陳仲祐五、出席單位與人員:如簽到表六、會議結論:(一)鑒於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係依法授權辦理,且已涉實質審查而供作機關准駁之重要參考依據,非僅限於技術性或細節性之勞務委任或僱傭。此委託行為既已涉及部分對外行使公權力事項之權限,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之事項,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二)與會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除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水土保持計畫之委外審查,係由主管機關將所受理水土保持申請書件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代為審查,受託單位所為之審查意見及結論,係供委託機關准駁之參考依據,惟最終准駁之決定,仍由委託機關為之,故委外審查之結果仍受機關之實質審查結果所拘束,並非機關審查終局結果之准駁依據。(三)基於前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儘速研議並頒定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依水土保持法第14條之1授權訂定)第18條第1項委託審查事項所應遵循之相關規定。七、散會時間:下午 3 時 30 分因本會99年12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458530號函說明四,另有凾釋,本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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