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二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要旨
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二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內容
主旨: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二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檢送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1份(含修正對照表)。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最低標,關於審查投標廠商之作業程序、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任務及運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已有明定,爰配合修正旨揭須知。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 ○註:「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業經本會105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500239540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