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如有涉及「中文」字體之用語,均請載明為「中文(正體字)」或「正體中文」。
要旨
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如有涉及「中文」字體之用語,均請載明為「中文(正體字)」或「正體中文」。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如有涉及「中文」字體之用語,均請載明為「中文(正體字)」或「正體中文」,且避免使用「繁體中文」之類似用語,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依據立法院吳委員育昇等14人所提之臨時提案,經該院第8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決議辦理。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