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99年7月7日工商時報報導政府採購法運用在科研採購上問題重重乙文,茲就機關辦理科研採購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提供本會意見如說明
要旨
關於99年7月7日工商時報報導政府採購法運用在科研採購上問題重重乙文,茲就機關辦理科研採購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提供本會意見如說明
內容
主旨:關於99年7月7日工商時報報導政府採購法運用在科研採購上問題重重乙文,茲就機關辦理科研採購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採購法之情形,提供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科學技術基本法(下稱科技法)第6條第1項明定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同條第3項並明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下稱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並已依該項授權訂定「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二、由於上開辦法對於採購程序未如採購法規範詳細,過去曾有機關仍依採購法辦理科研採購之情形,爰本會以97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309800號通函各機關,依科技法第6條第3項辦理之科研採購,因不適用採購法,該採購如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請勿利用政府採購資訊網路辦理招標、決標作業,以免與政府採購案件混淆,衍生爭議。三、為釐清各機關及研究機構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有關之採購,於適用採購法之疑慮及遭遇之困難,本會於99年1月27日召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採購之執行問題及解決方案」座談會,邀集考試委員、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業界代表檢討問題所在,並研謀解決之道。依本會99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900065160號函送上開會議紀錄略以:關於科技法第6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如考試院林委員雅鋒所言,係採「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立法原則,因此,現行研究發展案件,如非補助,而係以委託方式進行,應適用採購法,且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已有規定可循;如擬修正適用科技法,工程會無意見,請國科會列入修法研議。四、本會98年3月17日工程企字第09800110180號函修正發布「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已明列各機關辦理研究發展採購適用科技法或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供各機關參辦。五、另本會於99年6月28日出席立法委員洪秀柱召開之「為台灣高科技留住人才-當『生技產業』遇上『政府採購法』公聽會」,會中中央研究院代表具體建議修正科技法第6條,科研採購不限於政府補助不適用採購法之情形,應將接受資助、委託及其相關設備耗材等所涉採購均排除適用採購法。請國科會參考。六、以上本會函釋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中央研究院、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教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主計處、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經濟部工業局、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國立中央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陽明大學、私立輔仁大學、長庚大學、中國醫藥大學、臺北醫學大學、國防醫學院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業於100年12月14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