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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公告事宜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機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公告事宜

內容

主旨:機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下稱科技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公告事宜,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按科技法第6條第1項明定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同條第3項並明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 (構) 、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並已依該項授權訂定「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二、 另依行政院秘書長97年7月3日院臺工字第0970022017號函對於機關辦理營建工程採購,得否依科技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而排除採購法適用之意見略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科技法第6條第1項政府補助辦理科技研發採購時,如其中包含營建工程項目,與一般單純營建工程採購,究屬有別,自得依科技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惟該營建工程是否應屬科技研發採購內涵項目之一,則宜由科技法第6條第1項所定為補助、委託或出資之政府,按科技研發之性質確實審慎核認。」三、 準此,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依科技法第6條第3項辦理之科技研發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既不適用採購法,請勿利用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招標、決標作業,以免外界誤解其為適用採購法辦理之採購,而衍生爭議並造成本會上開資訊系統資料庫之誤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註: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業於100年12月14日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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