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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合理編列保險費用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請合理編列保險費用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合理編列保險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近日媒體報導部分保險公司長期配合營造廠商開立假發票,向政府詐領公共工程保險費,涉案期間長達20多年,並指出工程保險常有六、七成的回扣,顯示政府編列的保險預算過高。二、為避免各機關辦理採購發生保險事項之錯誤及缺失,致影響機關權益或生履約爭議,本會以100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000418530號函訂定「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10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50350號函訂定「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請各機關避免發生類似錯誤或缺失(公開於本會網站)。三、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四、該等事件顯示,保險公司保險費明顯低於機關編列保險費預算或採購契約保險費單價,建議各機關妥為編列保險費。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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