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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聘兼」程序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聘兼」程序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1年4月17日北府工採字第1013052592號函。二、來函說明四,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之「聘兼」程序,政府採購法規尚無明文規定須出具聘書(函)。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三、以本會99年5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900208060號函修正「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公開於本會網站)之「適用最有利標」部分為例,對於專家學者建議名單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勾選後,即對該等委員發出「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外聘委員意願調查表」,並將意願調查結果,連同開會通知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嗣後以機關名義發出之開會通知單,出席者載有遴聘之專家學者姓名,當可認定已完成「聘兼」程序,無需另出具聘書(函)。正本: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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