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院所屬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大宗物資、規格簡單或單一種類但數量龐大之勞務或財物採購,得否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要旨
行政院所屬機關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大宗物資、規格簡單或單一種類但數量龐大之勞務或財物採購,得否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座談會「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大宗物資、規格簡單或單一種類但數量龐大之勞務或財物採購,得免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乙項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座談會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台政座九一字第0009號函。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務及財物採購,依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七五二號函說明三及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九二九七○號函說明二之(四),應於招標時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合先敘明。【備註:91年9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100392970號函,業經本會100年3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000117890號函停止適用,爰本函說明二,停止適用】三、復依本會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七二九二號令,各機關辦理勞務及財物採購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並準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故院屬各機關依前點函示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除業依上開要點第二點第一項但書,敘明採購案件特性,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免於招標前辦理公開閱覽」者外,仍應依前點函示規定辦理。四、另本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四六一七○號函所附「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三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之提案一結論,併請查閱。正本:政府採購業務座談會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註:本會102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10200335420號令已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2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