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勞委會關於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要旨
答復勞委會關於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台八十九勞秘三字第OO二二四三五號函。二、簽約廠商昇氏興業有限公司不能履約之原因如屬正當,而 貴會責成連帶保證人千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履約者,尚非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轉包。三、昇氏興業有限公司如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 貴會應依該條及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並附記「如未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連帶保證廠商,僅就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來函所附與昇氏興業有限公司訂定之契約載有連帶保證人之情形,與上開規定不合。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林能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之救濟期限配合修正為「次」日起。【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業於91年3月26日修正,說明四前段應改依新修正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