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決標屆廠商投標文件有效期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決標屆廠商投標文件有效期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決標屆廠商投標文件有效期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茲有部分機關於預算尚未核定前,先行招標,並採取保留決標方式辦理,惟發生預算核定後,已逾廠商之投標文件有效期,機關未洽廠商展延有效期,逕決標予廠商,衍生爭議。二、機關辦理招標,因預算尚未核定,而以保留決標方式辦理者,為免爭議,機關於辦理保留決標時,請一併就機關作業所需時間洽請廠商展延投標文件有效期,如展延後仍有不足者,機關得續洽廠商展延。惟預算核定後,如已屆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有效期,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機關洽請廠商展延投標文件有效期,廠商同意展延者,已符合決標條件,機關決標予該廠商。(二)機關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有效期,廠商不同意展延者,機關不得逕行決標予該廠商,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2條第5款規定發還廠商之押標金。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含技監室)、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振 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