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第9條第5款之每人每日及第6款之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酌作修正為「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伍仟元計」,並比照同契約第9條第4款第3目增訂懲罰性違約金上限。(二)第14條第8款依民法第216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